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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最大的本是权力过于集中,尤其是一把手有过多过大的决定权。

只是,这种司法策略在李庄案(第一季)中没有成功而已。这也不由使人联想起李庄案(第一季)中李庄所提出的法院集体回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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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法庭庭审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即唯有首先做到事实清楚、以事实为依据才可能将庭审的浪潮推向法官以法律为准绳判断的高潮。等者等之意味着相同的对象得到相同的对待,就如无论不同身份、不同背景、不同学历和不同能力的诉权都应该在法庭上相同地被尊重和实现,而不等者不等之意味着法治会根据规制对象本身在性质上的不同,而给予弱势者或者相对弱势者以特殊优惠的对待,就如法律特别地保护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由于薄熙来涉案事实在时间上的跨度比较大,而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则于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其间还有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998年六部委规定、1999年检院规则以及其他公安部部门规章,证据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此次庭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新法和旧法之衔接与选择适用该如何定夺?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与审判时有效的法当如何取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如何体现?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都是真真切切的摆在了法庭上面,而公开庭审让所有人都看到了一次史无前例的翻供表演。但是,在这司法审判和司法评论之间,谁人知道:今天的法治实际上关乎命运?司法评论本身不过是那个命运的一个小小的注脚而已…… (全文完) 2013年9月25日星期三定稿于武昌珞珈山枫园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薄熙来案 。薄熙来在重庆市委常委会提出免除王立军之公安局长职务时,虽有人提醒薄熙来必须事先征询公安局党组同意时,但薄熙来罔然不顾,强行要求市委常委会通过其提议,似有滥用职权之嫌。

笔者今日再观之,集体回避理论实际上是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司法管辖权界分被排除出争议问题之后的一种技术性策略选择。然而,以这种专业化甚至技术化的方法观察社会现象,难免因其思维宽度与广度的不足而备受诟病,世界事务纷繁复杂,不同职业者和人群必定有多个角度来观察法律人一开始就投入的法理世界,由此人们诞生了各式各样的司法评论。然而,贪婪、钻营、狠毒、狡诈,本性难移,一遇到合适的温床便滋生蔓延。

随着刘志军的落马,铁路系统不断蹦出涉嫌违纪和腐败的官员,包括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苏顺虎,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局长林奋强、副局长马俊飞、刘彪,南昌铁路局原局长邵力平,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哈大客专公司原总经理杜厚智等。据媒体报道,检方在发表量刑意见时称,刘志军主动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大部分事实,这是检方表示‘从轻判决的一个依据。无数个武松同心协力,并肩携手,清除虎患的时光当指日可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刘志军能够变异的最关键外因是用人体制。出事前的刘志军堪称老虎,看看他曾经拥有的最高头衔:中共中央委员、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无疑是一只张牙舞爪、贪得无厌的吊睛白额大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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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区区刘志军何德何能,不是体制的缺陷助力,他能够得逞吗? 刘志军贪腐绝非个别现象。我有感于人事制度的弊端对贪腐分子的庇护,效法先贤,认为弊制猛于虎也。毋庸讳言,行政问责制促使官员尽心尽责、认认真真地做事,诚惶诚恐、战战兢兢地当官,对于不少领域的行政工作大有裨益。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生动比喻,形象地表达了中国共产党惩治腐败的方针,也阐释了腐败现象的内在规律。

笔者自度可以归入第四类,故不揣冒昧,坦陈自己的思索如下,以求教于国人。所谓变异的有效机制,是指苍蝇变成老虎的外部条件。我们不敢苟同白副院长和钱律师的观点。以后又为了谋求更大的前途另攀高枝而两易妻室。

关于受贿罪的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不可否认,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很有效的制度,我们常常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体会到行政问责制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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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百度百科的有关条目,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我们不解的是,刘志军的贪婪、钻营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初显端倪,何以其蹿升的脚步能够一路畅通呢?查阅他的履历,在1981年至2003年的20多年间,刘志军伴随着自己贪腐的欲望和本领不断膨胀,几乎每隔2至3年便能跨上一个新的台阶,直至几乎登峰造极。

连坐是按血缘、婚姻,乃至邻里关系追究责任,难免牵强附会,形式主义。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在7月8日的记者会上介绍了此案的基本情况,其中重点解释了对刘志军判处死缓的量刑理由。当年与刘志军一同当养路工的一定还有他人,何以惟独刘志军一人能够飞黄腾达?事发之前人们总说那是他有本事。不排除他的勤奋努力,不否定他的有胆有识中国当代社会即使通过农民运动砸碎了旧有的秩序与法制制度,但在废墟遗址之上建立起来的法律大厦,仍然受到传统根基及历史空间的制约。

虽然少杀、慎杀的理念得到部分认可,但在实践中却令人十分遗憾地发生了因集资诈骗而秘密处死曾成杰的案例。到了隋唐,五听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儒家仁政与德治思想指导下的古代刑法,赎刑制度是一大亮点。由于孔子对人伦道德的充分肯定,加之以仁爱充实,因此,形成的重德轻刑思想也得到广泛而持久的影响。

朝廷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通过五听的方式,依据情理审查供词的内容,然后用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印证,检验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儒家思想在对待刑罚问题上的理论内涵之丰富早已跨越了以法论法的范畴。

在汉代,因为儒家思想取得至尊地位,出现了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而正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死刑复核到隋唐时代才予以确定。正是在这种爱民思想指导下,中国古代的死刑观念才形成系统的独特架构。这样审判官员们就会对罪犯充满同情和怜悯。因此,儒家仁政和德治的理想,对于信奉儒家思想的帝王将相来说,还是在特定时代起到 少杀、慎杀作用的。

宋朝继承唐制,北宋时规定官员在断狱时,凡审理案情,应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当然,由于刑讯获取口供的进一步规范也使刑讯合法化。

在明德慎罚的前提下,一些统治者就极力主张慎用死刑,提出了若保赤子,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原则,意在反对滥杀。传统古典主义与西方式的法治思想在刑法制度层面上发生了碰撞,在儒家学说指导刑法的复兴传统主张并不占优的情况下,检讨一下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作用,颇有现实意义。

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在刑讯问题上,儒家要求刑讯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这样古代法律对获取口供的刑讯活动便具有一定的规范。

在社会转型时期,改革引发的巨大变化使社会道德人伦产生裂变,诸如毒奶粉一类毒食品案件的无孔不入,又如换妻换偶与女教师猥亵男学生的师生恋等违伦案件的发生,还有在校园里屠杀孩童的血腥案件,以及在交通肇事后杀死人打伤人和辱骂人的恶性事件的频频出现,这些案件的突发与凸显,使人们对刑罚的预防处置功能产生困惑。董仲舒推行经义决狱,以《春秋》之义,稽合于律,至此,援礼入律、以礼入刑的刑法指导思想正式成为刑律中的判案规则。如果事状有疑问,而当事人又不肯实供,方采取拷掠,以取得口供。一旦证据落实,亦可将已获自由的罪犯擒获归案。

就古代的疑罪从赎与现代的疑罪从无相比较,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当下无疑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苏东坡对赎刑的肯定,也许是出于自己曾枉受乌台诗案的冤狱,有了将心比心的切身体会。

特别是死刑复核、死刑复奏与死缓制度的确立,使我国古代将儒家思想的明德慎罚原则发挥到极致。五听听讼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审判案件的重要的程序制度,这一制度的长期绵延存在,实与儒家思想有关。

至此,儒学对刑法的指导作用日渐式微。因此设立借鉴古人的疑罪从赎制度,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范与操作程序,使赎刑作为疑罪从无原则的一种过渡,让疑罪从赎在当下的司法改革的初级阶段试行,或许,是解决当下过多疑案难题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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